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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关于印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地下工程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2-15

浏览量:5695

建质[2011]1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我部组织制订了《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地下工程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制度的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
(地下工程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新建、改建、扩建地下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以下简称专项论证)工作,根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 本技术要点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下列地下工程:

 ?。ㄒ唬┳芙ㄖ婊?0000m2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工程;

 ?。ǘ┐τ诳赡芤夯虿鹣?、岩石与土变化分界、地质灾害可能波及等抗震不利地层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和区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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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袅诨虼┰健督ㄖこ炭拐鹕璺婪掷啾曜肌分泄娑ǖ奶厥?、重点设防类建筑工程,且其破坏可能影响周边建筑工程正常使用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

 ?。ㄎ澹┑卣鸷罂赡芊⑸现卮紊趾Φ某鞘泄斓澜煌ǖ叵鹿こ?;

 ?。┓仙鲜龉婺:吞跫氖姓叵峦3党 ⑹姓淼篮凸餐档绕渌叵鹿こ?。

  第三条 建设单位按本技术要点组织专项论证时,应至少有3名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相关专业的成员参加,专项论证的专家数量不宜少于5名。

  第四条 依据本技术要点论证后,应达到以下抗震设防目标:

  (一)当遭受低于本工程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市政地下工程不损坏,对周围环境和市政设施正常运营无影响;

 ?。ǘ┑痹馐芟嗟庇诒竟こ炭拐鹕璺懒叶鹊牡卣鹩跋焓保姓叵鹿こ滩凰鸹祷蚪鲂瓒苑侵匾峁共课唤幸话阈蘩?,对周围环境影响轻微,不影响市政设施正常运营;

  (三)当遭受高于本工程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高于设防烈度1度)影响时,市政地下工程主要结构支撑体系不发生严重破坏且便于修复,无重大人员伤亡,对周围环境不产生严重影响,修复后市政设施可正常运营。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对本要点做出必要的补充规定,但抗震设防目标不得低于第四条规定。

第二章 专项论证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项论证时,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并提前至少3天送交参加论证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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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仅限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

  (四)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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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辈慰际褂霉谕庥泄厣杓票曜肌⒐こ淌道?、震害资料、计算机程序及采用模型试验成果时,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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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专项论证的技术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こ炭尚行匝芯勘ǜ妫β壑すこ萄≈?、布局等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的要求,并说明其与已建、续建和相邻工程的关系,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还应说明其在城市交通总体规划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应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ǘ┑卣鸢踩云兰郾ǜ?,应提出地下工程场地和区域地震地质条件、地震活动性、结构设计基准期以内的各项地震参数,包括建议的抗震设防烈度、工程场地设计地震动参数和特性曲线、分层地层位移等。

 ?。ㄈ┭彝凉こ炭辈毂ǜ?,应包括岩土特性参数、地基承载力、场地类别、液化评价及其不良地质情况、剪切波速测试成果及水文地质资料、地下水位、断裂构造评价、危险性地段评价。必要时,应进行岩土材料动力试验。当工程处于边坡等不利地段时,应有相应的边坡稳定性评价、断裂影响和地形影响等抗震性能评价内容。

 ?。ㄋ模┏醪缴杓莆募?,应包括工程抗震设防分类、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分组和设计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目标、结构的抗震等级等内容;结构计算书,应包括采用的软件、计算分析方法、计算模型与参数、结构抗震性能分析及其结果汇总等。

 ?。ㄎ澹┕こ炭尚行匝芯勘ǜ?、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现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专项论证的内容

  第八条 专项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ㄒ唬┛拐鹕璺览啾鸬娜范?、设防烈度及设计地震动参数等抗震设防依据的采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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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拐鸺扑恪⒓扑惴治龇椒ǖ氖室诵院徒峁箍拐鹦阅芷兰?;

  (五)主要抗震构造措施和结构薄弱部位及其对应的工程判断分析;

  (六)可能的环境影响、次生灾害及防御和应对措施等。

  第九条 岩土勘察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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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液化判别孔数量、孔深和饱和砂土、粉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据以及粘粒含量分析的数量应符合要求;地下水的类型、水位的确定以及变化应正确合理;

  (三)场地类别划分、液化判别和液化等级评定、不利和危险地段判断(含断裂或地裂缝构造评价)应准确可靠;

 ?。ㄋ模┏〉睾透浇渌涣嫉刂首饔谩⒌刂试趾σ约捌涠缘叵陆峁褂跋斓钠兰塾γ魅?;

  (五)对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处理意见应得当。

  第十条 抗震基本要求:

  (一)应避免在地震不利地质条件下建设市政地下工程,当无法避免时应有针对性的措施;

  (二)应采用有利于抗震的地下结构体系和结构型式,保证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整体安全和稳定。

  第十一条 抗震计算、计算分析方法的适宜性和结构抗震性能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拐鸱治龇椒ㄓτ氲叵陆峁沟男褪?、体量和特点相适宜,结构布置方案应合理;

 ?。ǘ┛拐鸱治黾扑隳P秃捅呓缣跫侠?;

 ?。ㄈ┧∪「飨畈问暗卣鹱饔糜侠?;

  (四)地下结构地震响应(如变形、内力等)应合理;

 ?。ㄎ澹└丛咏峁怪湎嗷プ饔梅治鲇侠恚⒁蟛捎昧街忠陨系募扑惴治龇椒ń屑扑惚冉?,可以用反应谱和时间历程输入计算作为参考;

  (六)不良地质作用对结构抗震影响分析应合理;

 ?。ㄆ撸┑卣鹛跫露粤俳卮蠡∩枋┖椭匾ā⒐怪锏挠跋旆治鲇侠?;

 ?。ò耍┙峁箍拐鹦阅茏芴迤兰塾侠?。

  第十二条 主要抗震构造措施和结构薄弱部位的工程判断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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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こ炭拐鸨∪醪课坏呐卸嫌ψ既?,相关措施应合理。

第四章 专项论证意见

  第十三条 专项论证意见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ㄒ唬┳芴迤兰?。对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工程选址和布局、岩土工程勘察和地质评价、地下结构方案、抗震分析方法和参数选取、计算结果及结构的总体抗震性能等结论的合理性进行评定。

 ?。ǘ┐嬖谖侍狻6杂跋炜拐鸢踩奈侍?,应在论证意见中提出,并提出便于施工图审查的主要控制指标(含性能指标)及内容。

 ?。ㄈ┙崧?。结论可分为“可行”、“修改”、“不可行”三种:

  1、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项目,列为“可行”。勘察设计单位对专项论证意见的执行情况,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进行检查。

  2、基本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但在计算、构造方面不尽合理或存在局部问题的工程项目,列为“修改”。由勘察设计单位补充修改相关材料,经原专项论证专家组确认“可行”,出具结论意见,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存档,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3、对存在明显抗震安全问题、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建筑和结构工程方案需进行较大调整的工程项目,列为“不可行”。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存在的问题重新进行工程勘察或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专项论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技术要点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第十五条 本技术要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1. 市政公用设施地下工程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申报工程基本情况表